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46號
MLDV,111,補,1346,202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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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賴德沐

廖宥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木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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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