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488號
MLDV,111,苗簡,488,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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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48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林幸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清煌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488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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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