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803號
MLDV,111,苗小,803,202211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80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賴德祥

法定代理人 賴金昌
訴訟代理人 賴金明
賴明昌
被 告 張桂珍(即賴廷光之繼承人)

賴明輝(即賴廷光之繼承人)

賴明谷(即賴廷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桂珍賴明輝、賴明谷為被告賴廷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賴廷光在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9月7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張桂珍賴明輝、賴明谷,有被告賴廷光之 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 1頁至第187頁、第293頁至第297頁),張桂珍賴明輝、賴 明谷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被告賴 廷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