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1059號
MLDV,111,苗小,1059,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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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詠傑 住○○市○○區○○里0鄰○○○街00 號
林晉興
楊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清償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惟被告之住 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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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