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10號
MLDV,111,司促,7210,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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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承旭林承宇


林秉緯林佳民


林雅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356元,及自民國111
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承旭林承宇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私立
中興商工時,邀同債務人林秉緯林佳民林雅屏為連帶保
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285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7
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05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
欠18,35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
,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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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