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34號
MLDV,111,司促,6234,202211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
債 權 人 張林美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輝培、呂聯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中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 ,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1年10月4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此項通知並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