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柏毅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被告 吳霖儒
賴吳阿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俊佑
反訴原告 吳勝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洪崇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 午15點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