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洪哲瑋即李哲瑋
李憲正
兼
上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文芸
被 上訴人 林振民
林宇璿
吳正玄
徐熊邦
劉乃誠
李誠鎮
吳昊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8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111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前開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 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