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智簡字,111年度,4號
MLDM,111,苗智簡,4,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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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5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承融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 」作為證據。
二、檢察官未就被告謝承融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 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就此部分加重 事由是否構成,爰不予認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己私利,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損害商標權人之市場權益及商譽,危害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種類 、數量、市值;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自行繳回犯罪所 得,已與告訴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賠償金額(參 本院111年苗司智刑簡移調字第1號、111年苗司智簡附民移 調字第1號、第2號調解筆錄、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 本院卷第87頁至第94頁、第101頁),暨其智識程度、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被告犯本案之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498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 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然本院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美 商昂德亞摩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 斯公司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賠償金額共計16萬元(參本院11 1年苗司智刑簡移調字第1號、111年苗司智簡附民移調字第1 號、第2號調解筆錄、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 第87頁至第94頁、第101頁),若再將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侵害之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數量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12件 編號1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褲子 93件 編號2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包包 2個 編號3 4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襪子 1雙 編號4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113件 編號5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褲子 29件 編號6 7 仿冒NIKE商標圖樣包包 6個 編號7 8 仿冒NIKE商標圖樣帽子 1頂 編號8 9 仿冒NIKE商標圖樣拖鞋 3雙 編號9 10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4件 編號10 11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包包 2個 編號11 12 仿冒PUMA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6件 編號12 13 仿冒PUMA商標圖樣褲子 3件 編號13 14 仿冒PUMA商標圖樣帽子 1頂 編號14 15 仿冒PUMA商標圖樣包包 1個 編號15 16 仿冒FILA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00000000 13件 編號16 17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9件 編號17 18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褲子 24件 編號18 1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包包 3個 編號19 2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手套 1雙 編號20 21 仿冒KENZO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2件 編號21 22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衣服 00000000 00000000 18件 編號22 23 仿冒GUCCI商標圖樣帽子 00000000 1頂 編號23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332號
  被   告 謝承融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承融明知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 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 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類別,現均仍於商標 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 及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 月21日8時許起,至同日12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苗栗 縣○○鎮○○街00號旁第二公有市場,陳列、販售仿冒附表一所 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人,共獲利新臺幣(下 同)5,498元。嗣警接獲民眾檢舉,於110年11月21日12時10 分許在上址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現金5,498元及附表二所 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委由馮昌國律師、楊志琦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承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報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一商標權人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等在卷足稽,復有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 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侵害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至扣案現金5,498元,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二所示商品 ,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檢察官 曾亭瑋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之商品 1 Trefoil Version 5(device mark)等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117年1月31日 121年10月31日 121年10月31日 衣服、鞋子、襪子、袋子及運動用袋 2 jumping puma等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提出告訴)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116年4月30日 116年1月31日 衣服、手提袋、帽子 3 device TIGER HEAD + KENZO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提出告訴) 00000000 113年2月29日 衣服 4 SWOOSH DESIGN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年10月31日 衣福、冠帽、拖鞋、運動用品袋 5 CHAMPION U.S.A. LOGO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00000000 120年9月12日 衣服 6 FILA等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117年5月31日 119年9月15日 衣服 7 UA LOGO等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提出告訴)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21年3月15日 121年3月15日 114年11月30日 114年11月30日 衣服、背包、手套 8 GREEN/RED/GREEN STRIPE DEVICE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15年3月31日 帽子 9 THE NORTH FACE等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115年7月31日 115年8月31日 衣服 附表二: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衣服 212 2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褲子 93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包包 2 4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襪子 1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衣服 113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褲子 29 7 仿冒NIKE商標圖樣包包 6 8 仿冒NIKE商標圖樣帽子 1 9 仿冒NIKE商標圖樣拖鞋 3 10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衣服 4 11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包包 2 12 仿冒PUMA商標圖樣衣服 16 13 仿冒PUMA商標圖樣褲子 3 14 仿冒PUMA商標圖樣帽子 1 15 仿冒PUMA商標圖樣包包 1 16 仿冒FILA商標圖樣衣服 13 17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衣服 9 18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褲子 24 1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包包 3 20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手套 1 21 仿冒KENZO商標圖樣衣服 2 22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衣服 18 23 仿冒GUCCI商標圖樣帽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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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