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秉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秉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