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86號
MLDM,111,簡上,86,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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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2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6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余秋靜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就犯罪事實之認定、證 據之論述均無不當。就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第 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與告訴人陳錦泰成立和解,但事後遲 延付款、且未依約賠償,顯見其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判決之 量刑過輕,請求改量處較重之刑度等語。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拘 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件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 償,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和 解、同意給付賠償金30,000元予告訴人(詳細付款方式如附 件附表所示),並獲告訴人原諒、陳明願給予被告從輕量刑 之機會;但被告事後僅於111年4月22、27日給付共7,500元 、111年9月15日給付8,000元,而未遵期給付賠償金一情, 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明確,並與告訴人之陳述一致( 見本院卷第100、102頁),且有被告提出之匯款明細可證( 見本院卷第55、57、73頁)。被告稱因疫情關係失業無收入 可供給付,此情縱使為真,惟被告既於原審審理中承諾告訴 人上開和解條件,理應盡力達成、給付完畢,仍不能以其他 事由推諉、逕不付款;是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迄今仍未依和 解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完畢,實已對告訴人造成二次傷害,告



訴人更於本院審理中數次表示希望對被告從重量刑、以嚴懲 被告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8、102頁),而此等原審判決後 存在之量刑因素,均未能於原審判決中加以考量,本案量刑 之基礎事實應已變更,檢察官提起上訴,認原審判決量刑過 輕、諭知緩刑亦屬不當,均非無據,為有理由,原審判決有 此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予以 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恣意竊取他人之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遵 法意識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正 視己過之態度,與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獨自育有一名3歲女兒,從事 社區清潔、每月收入約15,000元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 1頁),與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對本案之量刑意見,暨被告與 告訴人成立和解後,未能如期履行賠償義務,目前已給付15 ,500元、尚有14,500元未給付(如前述)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被告 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獲告訴人原諒後,竟未遵期付款,且 迄今已相隔多月仍未賠償完畢,顯然未能正視自身之過錯、 消極面對告訴人之請求,辜負告訴人寬恕被告之美意、及於 原審審理中對被告有利之量刑意見;基此,足見被告之遵法 意識薄弱、犯後仍存僥倖投機之心態,若不對其執行適當刑 罰,實無法導正法治觀念、謹慎敦促自身行止,難期預防及 矯正之成效,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之現金7,60 0元,核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然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迄 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15,500元(如前述),並有被告提出之 匯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55、57、73頁),已超出其實際 竊得之金錢數額。是原審未及審酌於此,諭知沒收追徵被告 之犯罪所得7,600元,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沒 收部分一併予以撤銷;而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賢提起上訴及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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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