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91號
MLDM,111,交易,191,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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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關於「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為「公訴意旨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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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