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7號
MLDM,110,原訴,17,2022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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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皓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沒收部分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 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 旨)。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犯罪 事實欄及理由欄沒收部分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之記載,顯係「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誤繕,且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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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