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11年度,1號
HLDA,111,簡再,1,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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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繼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秀林和平郵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代 表 人 王金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秀林和平郵局、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 至第六編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 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 ,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或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 之訴;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依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裁判送達之翌日 起算,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3 條第2項及第276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上訴審行 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 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 政法院管轄,新修正同法第275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為現行法準用規定之明文化。本件聲請再審之訴狀內,雖未 具體表明其內容,惟依其訴訟引用之法律規定,其再審事由 係同法第273條第1項1、2、4、7、8、9、10、11、12、13、 14款及第2、3項規定,既包括上揭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 4款事由,即應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之原 第一審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10年11月3日以110年度簡抗字第23號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人之抗告時確定,距本件111年6月29日聲請再審時,



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故本件聲請乃不合法。又聲請人 固援引司法院憲法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為本件再審事 由,然上開判決主文係謂「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 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 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 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 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 ,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 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 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 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等 語,故不僅該判決公告前之案件仍應適用原本法律之規定外 ,本件聲請人所受處罰之事件亦非上開憲法判決審判之對象 ,非當事人,無該判決送達聲請人之問題,自無可適用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之餘地。至於聲請人復主張其因人身自 由受到限制無法到超商繳納以致超過時間遭原裁定駁回,且 係因遭花蓮縣新城分局刑事組教唆證人偽證、違法監聽而羅 織入罪,又遭胞妹侵占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秀林和 平郵局之郵局定期存款,及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 署扣押活期存款等語,卻未提出同法第273條第3項所示之宣 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 據不足者等證明資料,自非合法。復經核其聲請意旨,並未 具體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各款 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四、訴訟程式之補正或闡明權之行使,均應以足使其訴訟不合法 之瑕疵得以治癒為前提,否則即欠缺必要性,且屬擾民。原 確定裁定係以再審原告逾期未繳訴訟裁判費而形式上駁回其 訴訟,並無該當於同法第273條之再審事由,無從補正,其 原確定裁定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而不復存在,也無再變更或 追加訴訟之餘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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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秀林和平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