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禮臺
訴訟代理人 邱伯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三百元。」。是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