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2號
HLDV,111,補,282,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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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詹惠玫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雄
被 告 邱釋
訴訟代理人 萬鴻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540,000元、2,300,000元、2,35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4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扣除前繳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32,
6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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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