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徐揚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175元,及自
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1,049元,及自111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900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