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
債 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雲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 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 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 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0月2 1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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