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9號
HLDV,111,亡,9,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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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失 蹤 人 陳景雲

關 係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景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景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陳景雲,於民國104年4 月18日離家至楓林步道後失蹤,行方不明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111年5月3日公告揭示證書、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 、勞動保險與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 IR系統 查詢就醫及投保紀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6月9日法醫 證字第111000367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 鑑定書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失蹤人自104年4月19日失蹤(聲請人向吉安分局報 案時),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本院函詢失蹤人之最近親屬即關係人乙○○、丙○○,其 等均具狀向本院表示沒有意見。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對 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失蹤人自104年4月19 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111年4月18日為滿7年,依民法 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24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



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効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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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