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南
周仁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謝振南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仁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2人竊盜之物品更正為「樂天 小熊餅乾1盒(價格新臺幣〈下同〉29元)、Malizia 24h制汗 爽身噴霧1罐(價格179元)、德國百靈歐樂B動感超潔電動 牙刷1支(價格799元)、我的心機肌優安瓶煥活白皙面膜1 盒(價格298元)、Alpecin咖啡因洗髮露1瓶(價格299元) 、輕巧鞋套1包(價格19元)、價格790元之愛迪達中性一片 拖鞋2雙、價格390元之PUMA男短圓領衫2件、價格999元內刷 毛飛行單寧外套2件、舒適運動內衣1件(價格390元)棉麻 寬鬆休閒小西服外套1件(價格499元)、價格99元之休閒上 衣3件、價格599元之復古刷色經典牛仔外套2件、價格499元 之長T2件、男友褲1件(價格399元)、女鬆緊休閒伸縮長褲 1件(價格299元)、露肩造型條紋T恤1件(價格399元)、 中腰七分反折褲1件(價格399元)、女牛仔褲1件(價格399 元)、女長褲1件(價格399元)、2023年48K日曆1個(價格 53元)、可旋轉多用掛勾1個(價格50元)、價格179元之FI LA印花平口褲2件、FILA咖啡紗平口褲1件(價格159元)、F ILA涼感短袖圓領上衣1件(價格329元)、FILA短袖圓領上 衣1件(價格229元)、PUMA男背心兩入1組(價格359元)、 驛森町迷你電風扇1個(價格149元)、森田雪草肌活面膜1
盒(價格238元)及巴黎萊雅活力緊緻青春露1瓶(價格849 元」、犯罪時間更正為「21時55分許」,及證據部分增列「 被告謝振南、周仁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謝振南、周仁霞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 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被告謝振南、周仁霞本件所竊得上開物品,均已發還予告訴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見警卷第93頁至97頁),被告 2人之犯罪所得既已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425號
被 告 謝振南
周仁霞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振南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 民國111年2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周仁霞曾因毒品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9年3月2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2人詎猶不知悔改,於111年9月25日2 2時10分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在 花蓮縣○○鄉○里村○里路00號「○○○大賣場」內,趁店員疏於 看管之際,共同在大賣場內,竊取貨架上商品樂天小熊餅乾 1個(價格新台幣(下同)29元)、制汗爽身噴霧1罐(價格 179元)、德國百靈電動牙刷1支(價格799元)、換活白皙 面膜1個(價格298元)、咖啡因洗髮露1瓶(價格299元)、 輕巧鞋套1個(價格19元)、價格790元之愛迪達中性拖鞋2 雙、價格390元之男短圓領衫2件、價格999元單寧外套2件、 運動內衣1件(價格390元)小西服外套1件(價格499元)、 價格99元之休閒上衣3件、價格599元之復古刷色牛仔外套2 件、價格499元之長T2件、男友褲1件(價格399元)、女鬆 緊休閒伸縮長褲1件(價格299元)、露肩條紋T恤1件(價格 399元)、七分反摺褲1件(價格399元)、女牛仔褲1件(價 格399元)、女長褲1件(價格399元)、2023日曆1個(價格 53元)、可旋轉掛勾1個(價格50元)、價格179元之印花平 口褲2件、咖啡紗平口褲1件(價格159元)、短袖圓領上衣1 件(價格329元)、背心兩入1件(價格359元)、迷你電風 扇1個(價格149元)、森田雪草面膜1個(價格238元)及巴 黎萊雅活力緊緻青春露1瓶(價格849元等物,總計共13831 元,得手後藏放於身上,或藏入隨身背包、購物袋中,於結
帳時,未將上述商品結帳,僅結帳幾罐飲料共323元後離去 時,為賣場經理陳○○發現形跡可疑而查獲。
二、案經○○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陳○○訴由 花蓮縣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振南及周仁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陳○○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扣押 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每日損失紀錄表、員警出具 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遭竊商品及現場 蒐證照片在卷可證。綜上事證明確,被告等竊盜犯嫌均堪認 定。
二、核被告謝振南及周仁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 嫌。被告等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其等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孫源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