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3號
HLDM,110,附民,83,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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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黃桂香
黃美華
黃永彬
黃永淦
黃治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旺伸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0號),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蔡旺伸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黃桂香黃美華黃永彬黃永淦黃治騵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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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