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10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平和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林長清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黃文利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李義祥
選任辯護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華文好(HOA VAN HAO)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進福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張齊富財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訴訟參與人 李玉琴
王政雄
蔡美玉
葉吉順
楊春歡
黃謙順
潘秋月
陳姿頻
蘇仰巖
翁坤妹
柯明盛
共 同
代 理 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黃叄民
黃世傑
黃詩瑩
黃詩惠
歐倩姸
蔡志銘
程振源
洪阿絨
曾政文
秦櫻華
吳基鴻
陳翎菲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陳秀玲
劉哲佑
洪珠齡
沈星皇
黃文華
陳俐臻
江賜文
張琬渝
涂芳榕
陳和欽
陳品萱
劉長慶
吳雪梅
蔡國華
朱玉霞
莊文察
碧淑匹
蘇建榮
卓宏鎮
張淑秋
張鈺蘋
蔡東翰
蔡東哲
共 同
代 理 人 邱榮英律師(法扶律師)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楊民仰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呂盈萱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袁賴財娘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黃景一
代 理 人 梁燕妮律師
陳建州律師
訴訟參與人 Kent Short(美國籍)
在台聯絡住址:台北市○○○路○段00號15樓
Joy Hamilton Short(美國籍)
在台聯絡住址:台北市○○○路○段00號15樓
陳鵬年
孟婷惠
陳金成
楊瑞玉
鍾惠美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孟秀律師
訴訟參與人 趙雲鳳
駱利民(Limin Luo)(美國籍)
曹文江(Wenjiang Cao)(美國籍)
黃三祐
被 告 潘堂益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林家祺律師
被 告 郭國振
選任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
魏婉菁律師
謝佳伯律師
訴訟參與人 李玉琴
王政雄
蔡美玉
葉吉順
楊春歡
黃謙順
潘秋月
陳姿頻
蘇仰巖
翁坤妹
柯明盛
共 同
代 理 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黃叄民
黃世傑
黃詩瑩
黃詩惠
歐倩姸
蔡志銘
程振源
洪阿絨
曾政文
秦櫻華
吳基鴻
陳翎菲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韋翰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陳秀玲
劉哲佑
沈星皇
黃文華
陳俐臻
江賜文
張琬渝
涂芳榕
陳和欽
陳品萱
劉長慶
吳雪梅
蔡國華
朱玉霞
莊文察
碧淑匹
蘇建榮
卓宏鎮
張淑秋
張鈺蘋
蔡東翰
蔡東哲
共 同
代 理 人 邱榮英律師(法扶律師)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楊民仰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洪珠齡
代 理 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呂盈萱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袁賴財娘
代 理 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Kent Short(美國籍)
在台聯絡住址:台北市○○○路○段00號15樓
Joy Hamilton Short(美國籍)
在台聯絡住址:台北市○○○路○段00號15樓
陳鵬年
孟婷惠
陳金成
楊瑞玉
鍾惠美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孟秀律師
訴訟參與人 趙雲鳳
駱利民(Limin Luo)(美國籍)
曹文江(Wenjiang Cao)(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703、1809、18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97號、
第2100號、第2181號、第2559、第2938號、第3046號、第3429號
、第3089、3090、3192、3430、3431、3432、3433、3474號、第
4313號、第4544、4785、5188、5189、5190號、第5608、5609號
),暨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789、3790、3604號)及移送併
辦(110年度偵字第4781號、第4313號、第4544、4785、5188、51
89、5190號、第5608、5609號、111年度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零玖佰柒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平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長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黃文利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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