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2號
TTDV,111,訴,122,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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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黃志璿
被 告 吳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 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 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 繳,亦有本院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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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