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74號
TTDV,111,補,374,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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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4,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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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