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60號
TTDV,111,補,360,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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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學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
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駐地直升機棚廠興建工廠」鋼結構工程承攬書所約定,鋼構材
料942公噸之出廠證明、無輻射證明、廠內施工焊道檢測、廠內
噴砂、出貨明細表(過磅單)等證明文件交付予聲請人。本件訴訟
屬於因財產權涉訟,而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據其
他受益的情形而為核定,依上述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1/10)=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應補繳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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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仟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