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300號
TTDV,111,繼,300,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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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羅青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羅青雲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 路000號3樓之1,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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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