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71號
TTDV,111,家救,71,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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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楊羽萱
代 理 人 李百峯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剛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111年度家非
調字第1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相關程序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審查准許全部扶助,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 出民事聲請狀影本為據,又聲請人就本件請求變更子女姓氏 事件已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亦有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 件影本在卷可稽,又觀諸聲請人在系爭事件所提出之聲請狀 所載,其所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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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