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70號
TTDV,111,司促,497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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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宏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林宏記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死亡,此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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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