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30號
TTDV,111,司促,493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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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偉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11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41,70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618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1,706元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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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