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05號
TTDV,111,司促,4905,202211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戴駿升

戴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駿升邀同債務人戴德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9,397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戴駿升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戴德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19,397元 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275% 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