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魏蓓瑩
吳坤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魏蓓瑩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吳坤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323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魏蓓瑩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坤育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1,323元 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1月16日止 1.4% 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