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50號
TTDV,111,司促,4850,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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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50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務 人 許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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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