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60號
TTDV,111,司促,4760,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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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倞於109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814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20,86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54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0,860元自
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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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