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99號
TTDV,111,司促,4499,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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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芯嵐兼劉新明之繼承人


林秀連劉新明之繼承人


劉芷萱劉新明之繼承人


劉芷苓劉新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新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芯
嵐、林秀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新明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芯嵐、林秀連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新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劉芯嵐、林秀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251元。
㈡緣債務人劉芯嵐邀同案外人劉新明、債務人林秀連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
臺幣20,2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經查,劉新明已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林秀連劉芷苓劉芷萱劉芯嵐並未聲請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故林秀連劉芷苓劉芷萱劉芯嵐應在繼承被
繼承人劉新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劉芯嵐之債務,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251元 111年5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15% 111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275% 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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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