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78號
TTDV,111,司促,4478,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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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債 務 人 謝阿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新臺幣伍拾柒萬
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阿上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捌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8日
止,每六個月為壹期,分1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行政
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利率調整時同
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
805%)加一成計息(即3.0855%),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
基準利率(目前基準利率為3.59%)加年利率2.5%(即6.09
%)計息,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
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謝阿上應於每年5月及11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
自110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
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
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4,000元 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6.09% 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7.308%計算。 2 576,000元 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6.09% 110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7.30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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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