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42號
TTDV,111,司促,4442,2022110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古孟虔即蔡瓊美之繼承人


亞瑟蔡瓊美之繼承人


古亞倫蔡瓊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瓊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瓊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759元 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 1116年11月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