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債 權 人 劉葦凡
債 務 人 楊子文
陳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