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倩如
被 告 陳唯妮
陳英俊
陳盛發
陳盛德
陳仙玉
陳英妹
陳梅英
陳美婷
陳妤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部分一造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所 述事項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原告應於111年12月16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王美雲之遺產「成功鎮坪頂段472地號」已於109年3 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陳美婷單獨所有。請 確認原告得否逕請求塗銷此筆土地於108年7月30日之分割繼 承登記?並陳明是否更正訴之聲明。
㈡請原告速查明前開事項,如有證據或相關裁判實例,應一併 提出;如欲變更或更正訴之聲明,請確認欲主張之聲明方式 及請求權基礎後,具狀陳明變更或更正之處,繕本逕送對造 。
㈢被告請於收到原告前開陳明之事項後速具狀表示意見,如有 爭執,應依並敘明理由以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