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4號
TTDM,111,訴,144,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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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憲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4
5號、第3785號、第3939號),本案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訴搶奪罪及妨害公務罪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伯憲所犯搶奪罪及妨害公務罪之部分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 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就 被告被訴搶奪罪、妨害公務罪之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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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