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24號
TTDM,111,聲,42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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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鄧武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072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鄧武雄一年之收入 均依賴所種植之鳳梨釋迦,且該等釋迦於11月中旬方可採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命其應於111年11月9日14時 30分到案執行,倘無此收入,聲明異議人將無力繳納罰金及 母親住養老院之照養費,無從放心前往執行,爰懇請能暫緩 執行至12月中旬,待有收入安頓母親、給付照養費後,屆時 定準時報到執行等語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 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 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5號裁定理由 參照)。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指揮執 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亦各 經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本文、第457條第1項本文、第45 8條本文規定明確,是法院之確定裁判除有違法情事,經非 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 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且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 執行之效力(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08號裁定理由參 照)。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迭經:1、本院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判決處:①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31萬元;②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2萬元,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46萬元;2、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下稱本案);及聲明異議人嗣於111年9月22日、111年10



月24日,就本案所為延期執行之書面聲請(其等理由均略 以:唯一經濟來源即鳳梨釋迦將於年底採收,而母親安養 院養護費需依賴此收入,故請准於年底執行等語),均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10月19日東檢亮辛111 執聲他255字第1119014480號、111年11月1日東檢亮辛111 執聲他288字第1119015112號函載:「就臺端聲請暫緩執 行本署111年度執字第1072號鄧武雄違反森林法案件刑罰 一事,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礙難准 許……。」等語,俱予駁回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訴字第6 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 第85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9日東檢亮辛1 11執聲他255字第1119014480號函(稿)、111年11月1日 東檢亮辛111執聲他288字第1119015112號函(稿)各1份 在卷可稽,是此等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次核本案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執行前,均未 有何因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 更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 ,復考諸聲明異議意旨暨聲明異議人前於111年9月22日、 111年10月24日所為之延期執行聲請,亦可知聲明異議人 始終未就己身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之法定停止執行事 由(即:1、心神喪失;2、懷胎五月以上;3、生產未滿 二月;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有所主 張,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確定之本案據以執行 ,縱未按聲明異議人前開聲請延期執行,仍無從認係有何 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因處置失當,致其蒙受重 大不利益可言。
(三)是以,聲明異議人逕執聲明異議意旨所示之經濟因素,指 摘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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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