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偉恩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 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經裁定確 定者,自具有實質之確定力。判決確定之數罪,已經裁判定 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一)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 他罪刑;(二)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而有另定應
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對於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 如就其部分之罪,再行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刑者,仍屬違 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以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 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等,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 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0年3月16日)前,而本件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 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6之罪及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1 、2、3、5、7、8之罪及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 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 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8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在案,有受刑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 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 (二)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 3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經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檢察官提 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然依前述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裁定說明,應屬前揭「增加合於 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例外情況,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 原則,且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時,除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外,亦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有期徒刑30年之 上限(因附表編號2、3、5、7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與附表 編號1、4、6、8所示罪刑加計之刑期總和已逾有期徒刑30年 ),此係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
(三)另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 意見欲表達,應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嗣經受刑人具 狀表示:受刑人經警查獲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也配合後續的
偵訊,但因被害人分散各地,僅能在各地管轄法院接受審理 ,而受刑人均遵期前往各地開庭並無逃亡,對於每位被害人 深感道歉,也盡力與每位被害人和解,即使現在因為入監無 能力償還,但出監後仍會持續償還,受刑人已經深刻反省, 請法院從輕定應執行等語,有本院111年10月31日東院漢刑 溫111聲402字第1110015858號函、刑事書狀在卷可憑,並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至3、編號5、編號7 至8均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即詐述、脅迫、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既遂罪及未遂罪),犯罪時間均在 106年至108年間,犯罪期間達2年左右,且受刑人均係以類 似手法誘騙、引誘被害人等取得多名被害人之私密照片或影 片,進而以此相脅,致多名被害人等身心受創甚鉅,其犯罪 手法及態樣相似性高外,編號3、4、6、7則另分別涉犯詐欺 得利、恐嚇得利未遂、恐嚇危安、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 未遂等罪,均與前揭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再衡以各罪侵害法 益程度,受刑人現年僅30歲及其日後更生可能性等面向為總 體情狀綜合判斷,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受刑人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 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 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7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5日 106年7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107年9月間某日 108年6月間某日 108年10月間某日 107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73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34、8476、10101號、110年度偵字第15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新竹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月29日 110年4月16日 110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新竹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確定 日期 110年3月16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7月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7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9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得利未遂罪 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間某日 107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 107年7月1日前某時許 107年10月1日至108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834、8476、10101號、110年度偵字第1526號 金門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9、901號 金門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9、9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8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87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5號 金門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恐嚇危害安全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 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6日前某日 108年9月1日 107年7月1日前某日 108年11月17日 107年5月25日至107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466號 臺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5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88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4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1年6月7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7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