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72號
TTDM,111,易,172,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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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德盛



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黃絢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增列選任辯護人即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當事人欄漏未將選任辯護人卓育佐律師列 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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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