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1年度,117號
TNDA,111,行執,11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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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代 理 人 邱嘉祥
陳劭謙
林季萱
上列聲請人以林祐鋒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
幣(下同)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定額數,加徵7 分之1 ,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
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2萬10
89元,應徵收執行費用256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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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