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陳曦
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張裔芳
上列原告因學費減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