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鄭崇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 告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 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11年9月29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帝元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 111年3月15日 28,939元 C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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