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派普企業社即黄炳龍
代 理 人 張銘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2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1年2月8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派普企業社 黄炳龍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0年12月25日 11,112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