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1年度,1號
TNDV,111,重訴更一,1,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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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幸
陳嫦娥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月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調在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73,848元【計算
式:A部分(51.82平方公尺×15,117元+51.47平方公尺×15,000元+
1.97平方公尺×15,558元)+A1部分(15.11平方公尺×15,000元+4.1
4平方公尺×15,558元)+B部分(47平方公尺×15,117元+32.81平方
公尺×15,000元+25.26平方公尺×15,558元+4.84平方公尺×16,095
元+6.44平方公尺×15,031元)+D部分(4.01平方公尺×15,117元+11
.14平方公尺×15,000元)+D1部分(139.86平方公尺×15,000元)+C
部分(121.05平方公尺×15,117元+47.91平方公尺×15,000元+17.5
2平方公尺×15,000元)+C1部分(91.82平方公尺×15,000元+8.61平
方公尺×15,000元+5.57平方公尺×15,000元)+C2部分(14.32平方
公尺×15,000元+7.74平方公尺×15,000元+10.24平方公尺×15,000
元+39.48平方公尺×15,000元+2.07平方公尺×15,000元+66.11平
方公尺×15,000元)=12,473,84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2,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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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