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淳浩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陳立霖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家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為訴外人陳盈錫之繼承人,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胡文 華未依陳盈錫之遺囑執行,將原依遺囑應分由原告領取之陳 盈錫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股東分配款,由被告領取,惟被告 否認前開遺囑真正,則前開遺囑真正與否,實為本件原告請 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有關確認遺囑真正訴訟,現由本 院以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審理中, 故在上開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