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5號
TNDV,111,訴,535,20221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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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李克偉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雖
未明確表示提起上訴,惟其已有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之意,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28,3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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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