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6號
TNDV,111,訴,366,2022111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樹欉


上列上訴人吳樹欉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27期佃西㈠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